1、采购单位名称: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2、联系人:小郑 3、联系方式:13600870336 4、采购代理机构: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5、地址: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天骅大厦1818单元 6、联系人:黄艳娜 7、联系方式:0591-83721177 8、项目名称:办公设备设备采购项目 9、招标编号:FJHR2013072 首次公告日期:2013年9月24日 10、接采购人通知,现将招标文件更改通知如下: (1)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邀请第2页序号5:“合同包1为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(¥4,800.00)”更改为“合同包1为人民币贰仟元整(¥2,000.00)。合同包2为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(¥2,700.00)”。 (2)招标货物一览表“合同包一办公设备一套”更改为“合同包一办公设备一套。合同包二专用设备一套” (3)招标文件第4页“附件一合同包一办公设备”更改为“附件一合同包一办公设备。附件一合同二专用设备” (4)招标文件第12页序号8“本项目合同包1最高限价为人民币肆拾捌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整(¥486,670.00)。”更改为“本项目合同包1最高限价为人民币贰拾万玖仟元整(¥209,000.00)。合同包2最高限价为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陆佰柒拾元整(¥277,670.00)” (5)招标文件第12页序号9“合同包一评标标准和方法: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议”更改为“合同包一、合同包二评标标准和方法: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议” 特此更正,请特别注意。 其他内容不变。本补充通知对各投标人均有约束力。 |